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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播合作期内入驻抖音 映客起诉主播获赔225万

2021-06-07 12:09 · 稿源: 凤凰网科技

凤凰网科技讯6月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裁判结果为,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益555861元及违约金1700000元;双方《主播合作协议》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等。

本案案号为(2020)京0105民初399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周某某。

判决书显示,原告蜜莱坞公司诉称,周某某与其就独家入驻映客事宜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周某某应按约定以个人名义独家且排他入驻映客,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周某某未经蜜莱坞公司同意,擅自以用户名文琪歌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开展直播活动,且在《警告函》送达后未停止在抖音平台开展的直播活动,给蜜莱坞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蜜莱坞公司于2020年5月向周某某送达《关于解除的通知》,解除合作协议同时要求周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周某某辩称,蜜莱坞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推广或资源,周某某通过自己和经纪人刷票打榜等先后投入260余万元,已超过其从平台获取的收益等,不同意蜜莱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某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在抖音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构成违约;本院对蜜莱坞公司主张返还协议项下全部收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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