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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近期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仅构成信息服务关系,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而本案中出借人系通过平台向实际借款人出借资金,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裁决强调,出借人应依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通过司法催收程序实现回款,这是当前最有效且具法律保障的途径。
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事裁定案。出借人熊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其女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查后认定,玖富平台仅为借贷信息中介,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并非传统民间借贷,平台不承担担保或还款义务。证据显示双方未订立借贷合同,也无实际资金往来。法院指出,P2P平台性质为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最终裁定驳回熊某的再审申请,强调需明确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维权。
近日,一起网贷平台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出借人王某起诉玖富平台要求偿还本息,但经市、省法院败诉后,王某不服并申请再审,最终被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当前网贷整治成效显著,合规平台有序清退。出借人应把握时机,借助属地法催手段锁定债权,掌握回款主动权。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平台公司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具备双方借贷合意及实际款项交付,缺一不可。本案中,出借人通过平台操作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出借人对平台的诉讼请求,强调借款人作为实际收款方应承担还款义务。此类案件在P2P清退后常见,出借人应转而起诉逾期借款人。
《中国审判》第341期刊登了“王某诉北京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专题报道。该案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网贷平台仅为信息中介,不承担还款责任。最高法院裁定平台与出借人属中介合同关系,非借贷关系,为全国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明确平台合规责任边界,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近日,多家官方媒体公布了一起女子网恋遭诈骗后报复”骗子,最终自己却因诈骗获刑的案件。 据报道,此前,该女子曾遭遇网络诈骗,由此心生报复”之念,一心要让骗子也尝尝被骗的滋味,于是开始在网上搜寻骗子的踪迹。 2024年10月,女子添加了一名疑似诈骗分子王某的微信,并假装与他谈情说爱。 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女子逐渐取得了王某的信任,二人很快确立了�
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结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裁定驳回出借人周某对玖富普惠平台的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某与平台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强调P2P平台本质是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该案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及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接到老客户小张咨询,其爱人曾在P2P平台出借资金未收回。文章通过最高院民事裁定书案例说明:合规P2P平台与出借人仅为信息中介关系,出借人起诉平台还款往往败诉。当前部分平台正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催收。建议出借人关注平台动态,尽早介入属地化催收,争取优质债权回款。
随着P2P网贷行业清退进入尾声,多数出借人已能正确理解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及监管政策。但部分出借人仍存在认知偏差,误将平台等同于借款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明确平台并非债务人,最终认定平台无义务偿付出借人。以甘肃高院审理的周某诉玖富普惠案为例,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义务,并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此类案件提醒出借人应起诉真正逾期借款人而非平台,以维护合法权益。
腾讯旗下消费信贷产品微信分付”近日悄然推出借款功能新服务。 该功能目前仍处于灰度测试阶段,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基于历史大额交易记录,将额度提现至银行卡,用于微信支付体系外的消费场景,进一步拓展了金融服务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