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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块讯(ChinaZ.com) 2 月 16 日消息:据coinspeaker消息,CrowdFundInsider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证券型代币的发行人应该注意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根据该法案,证券型代币的发行商可能必须根据法案成为公开上市公司。
因此,计划通过STO筹集资金的公司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定期报告其业务运营情况。对于符合第12(g)条规定的数字代币,将被视为“股权证券”,即发行人拥有的总资产超过 1000 万美元,有超过 500 名未注册投资者或 2000 名认可投资者。如果STO发行的证券是股本证券,发行人可能会受到额外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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