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商B对此次域名做出的积极努力和回应:
2013-7-9晚上22点左右,姚先生在我们有问必答投诉域名被盗,我们在2013-7-10早上上班以后,就立即锁定了涉及到的所有域名,并且锁定涉及到的姚先生的ID和“盗域名”的ID,开会讨论如何处理该事件。
据姚先生自己解释是说,他和“盗域名的嫌疑人”产生了纠纷,然后“盗域名的嫌疑人”办了一张姚先生的身份证的假证,然后去移动公司复制了他的手机卡号。并且“盗他域名的嫌疑人”是知道姚先生域名所在平台的几个会员账号,密码,以及操作保护答案的。然后“盗域名的嫌疑人”就登入了姚先生的账号,盗走了域名。所以才会有“被盗”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姚先生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待警方调查清楚事实真相,警方或者法院认为域名应该还回原账号,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文书上明确写明域名转移给原域名所有者)以后,我们会把域名转移回原账号的
2013-7-10 姚先生初次报警,公安没有受理。姚先生再次致电域名注册商B,我们建议姚先生对域名进行评估,然后再去报。
2013-7-19 姚先生到深圳市公安局报案,深圳警方受理此案
2013-7-20 以后 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域名被盗“证据”,但是经过我们法务的判断,这些证据不足让我们操作域名,因为域名还是在其他人账户,那么当前的账户所有人是不是受害人,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只是普通的公司,不是法律机构,我们无法判定也无权判定,如果我们擅自操作域名,否则会引起严重后果。
2013-7-22 姚先生称域名要出售,所以发送邮件要求解锁会员ID,并且承诺帐号解封期间,由此引发的相关连带责任,由姚先生本人自行承担。域名注册商B给予会员ID解锁。
2013-8-8
① 我们联系了国家互联应急中心,应急中心说他们下属单位只有广东分中心,然后打了广东分中心,他们说没有 深圳市计算机安全应急服务中心 这个单位的,让我们谨慎处理。百度查了 说是深圳市计算机网络公关安全协会电话,但是114 也查不到电话,没有电话信息。未联系到深圳市计算机安全应急服务中心
② 我们联系深圳龙城派出所,龙城派出所拒绝提供相关的信息,让联系当地派出所
③ 我们联系了深圳龙华营业厅,了解相关情况,龙华营业厅表示,可能存在被盗的情况,但是不能确定,他们只能配合调查。
2013-8-9
① 我们联系了杭州古荡派出所,咨询是否可以调取笔录。 古荡派出所说,不能调取的,建议走法院途径。派出所无权认定是否存在被盗的情况
② 再次联系龙城派出所,仍旧拒绝提供相关的调查过程
③ 与龙华营业厅管经理联系,确认警方立案时间为7.19,而调查取证时间是7.29
2013-8-12
① 通过114联系到深圳市网监局,辗转联系到 深圳市计算机安全应急服务中心,根据姚先生提供的 深圳市计算机安全应急服务中心 出具的《应急处理报告》,联系到处理人杨威,最后确认 该份报告是通过姚先生的描述和移动公司的补卡记录,在没有经过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得出域名被他人转移的结论。
② 联系龙城派出所,仍未联系到相关的办案**,接线员拒绝提供关于该案件的任何信息,也拒绝提供办案**的联系方式
2013-8-14 再次与深圳市计算机安全应急服务中心联系,确认 《应急处理报告》,联系到处理人杨威,最后确认 该份报告是通过姚先生的描述和移动公司的补卡记录,并没有经过调查取证,姚先生也没有提供给应急服务中心移动公司被补盗卡的证明。
2013-8-15
① 联系到龙城派出所张警官,确认了该案立案的过程,证实是由于姚先生提供了应急服务中心的《应急处理报告》以后立案的,警方出具的证明属于无效证明。并且派出所没有相关的技术手段来调查此案件,已经移交网警中队办理。
② 与龙华营业厅管经理联系,核实三件事:
7.9补盗手机卡的嫌疑人与姚先生长相神似;
嫌疑人提供的身份证与姚先生身份证除到期时间不同以外,其他信息完全一致,包括身份证头像;
该手机号存在被盗补卡的可能性,但是不能排除是由本人委托他人** 姚先生在与龙华营业厅沟通过程中,也曾说过要通过媒体来公布此事;
③ 与深圳市计算机安全应急服务中心联系,确定了姚先生提供给他们的两份文件分别为域名注册商B和域名注册商A在7.9的操作记录以及手机卡号的补卡记录,没有其他证明文件。
④ 根据龙城派出所提供的网警中队电话,并未联系到相关的案件负责人。
2013-8-16
① 邵冬冬邀请姚先生来杭州协商此事,通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姚先生终于同意来杭处理,具体时间待定 。
② 域名注册商B律师与姚先生沟通,需要姚先生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或者将原件公证以后提供给我们,但是遭到姚先生的拒绝。
③ 与龙城派出所联系,希望派出所能够出具当初提供给姚先生的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张警官表示需要请示,请示以后给我们回复,未果。
2013-9-2 经过多次与姚先生沟通,2013-9-2姚先生来我们公司处理协商此事,我们提供食宿,报销路费,我们法务提供专业意见。陪同姚先生去古荡派出所报案,第二天又多方联系相关的警方单位,了解案件受理情况。 在与姚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们当天将未进行交易的域名转移回姚先生的ID,姚先生有对域名进行管理,续费,解析的权利,但是不能转出域名,如果6个月内此事件没有任何的进展,我们就对域名进行解锁,交还这些域名的所有权限。
此后,我们一直与警方保持联系,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但是姚先生一直将案件的没有进展、杭州警方未与他取得联系的责任归咎于我们。
2013-10-12 姚先生推翻2013-9-2协商一致的结果,表示要我们提供新的解决方案,他不能再等6个月了,要求获得所有域名的管理权。
2013-10-23 我们再次邀请姚先生来杭州签署文件,将未交易出去的转移到姚先生ID的659个域名解锁,此后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姚先生本人承担,已经正常交易的域名等待第三方司法机构裁定,我们裁定结果进行协助处理。该文件姚先生本人同意并且签字。
2013-11-7 姚先生已经“忘记”了他在2013-10-23日签署的承诺书,再次要求我们将正常交易的49个域名转移到他的会员ID下,域名注册商B基于对用户负责的原则,我们决定再次帮助姚先生与当前域名所有者协商,是否愿意原路返回域名 截止到2014-1-22 我们与涉及到此次事件的当前域名所有者,沟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已经有24个域名,我们垫付相关的域名费用,将域名原路返回到姚先生的ID,也就是说涉及到此次事件的708个域名,已经有683个域名已经转移到姚先生的ID下,并且姚先生对域名有实质的管理权限。剩下25个域名,需要等待第三方司法机构裁定,域名注册商B按照裁定结果执行。
鉴于事发1年也将近,如姚先生再不能提交其域名被盗的确凿司法证据或法院裁决,我们也将没有理由再对他所谓的“被盗域名”进行冻结之义务。因此,我们决定把事情所有经过正式向大家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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