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近日审结一起特殊交通事故案件。今年5月,70岁老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胡某行驶途中撞上路边电线杆,李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住院27天,经鉴定为五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家属将供电公司与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索赔34万余元。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两部门存在管理过错,需共同赔偿20万余元。
事发路段路况良好、视线清晰。涉事电线杆于2012年架设,早于道路拓宽工程,距公路边白实线仅80厘米。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公路法》,县道电线杆与路面边缘距离须符合安全标准,该杆明显不达标。供电公司作为产权方,在道路拓宽后未及时迁移电线杆或设置警示标志,放任安全隐患;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养护单位,未履行通知供电部门移改设施的义务,两部门均存在管理疏漏。
法院综合认定,李某自身重大过错是事故主因,承担70%责任;供电公司与公路管理部门各承担15%责任。两部门需分别赔偿李某家属8.2万余元、赔偿胡某1.8万余元,合计20万余元。公路管理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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