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发关注的保险理赔案例。一名司机因操作失误,被自己的车辆撞伤致死,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司机不在车内为由拒绝赔付。
据悉,涉案车辆为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张某是该公司的驾驶员。2021年11月18日早晨7时许,张某将半挂车停放在一处工业园区门口。下车后,他与岗亭工作人员交谈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撞向张某及岗亭,最终造成张某死亡,同时造成岗亭、监控设备及车辆部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运输公司此前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为每座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张某在事发时不属于被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为由,拒绝理赔。张某的近亲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万元保险金。运输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由原告方行使索赔权利,自身不再申请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后,因自身过错(如未采取制动措施)被本车碰撞或碾压致损,其要求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法院指出,涉案车辆持有合法运营手续,张某作为该车的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撞向已下车的自己并致死,属于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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