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5月6日报道,网络直播已成为当前大众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理性打赏本属于正常的内容付费行为。然而,部分主播为追求经济利益,诱导网民冲动消费,甚至出现未成年人私自大额打赏等乱象,引发公众对“打赏后能否反悔追回”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答案。
案情显示,王某与李某是夫妻。自2018年11月起,王某在某直播平台频繁充值,长期向女主播杨某进行高额打赏。双方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出线下关系,存有大量暧昧聊天和约会记录。在交往期间,杨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大额打赏。
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的打赏金额大幅增加,连续五个月每月充值超过100万元,其中单月最高打赏金额达到340多万元,长期占据该直播间“榜一”位置。
李某得知情况后,将女主播杨某、直播平台以及杨某所属的经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赏属于自愿消费行为,但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正常互动范围。杨某以恋爱为名,刻意诱导王某持续进行高额打赏,而直播平台未能履行好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法官在解读此案时指出,这是近年来少有的判令平台承担返还责任的典型案例,其核心与近期出台的直播打赏新规要求高度一致。
从法律性质上看,用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平台提供增值服务、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构成了完整的网络服务消费链条。用户的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一般情况下,完成打赏后不能随意要求返还。但是,当打赏行为掺杂了情感诱导、不正当关系,且无法与直播服务形成合理对价时,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可以依法追回。
在本案中,平台根据打赏金额设置榜单的算法,容易促使主播诱导用户冲动打赏,同时对杨某的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损害了用户权益和行业秩序。
据了解,《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平台设置打赏限额、开启打赏提醒功能,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展示打赏数据,也不能仅以打赏额度对主播和用户进行排名,以此防范非理性消费,规范行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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