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从18层高楼抛掷两辆儿童自行车,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8月15日上午,张某在南通开发区某小区内,因生活琐事与同居男友发生争执。男友离开后,张某为宣泄情绪,竟将放置在楼道连廊上的两辆儿童自行车从18层抛下。坠落的物品砸中楼下花圃旁停放的一辆电瓶车,导致车头受损,经评估财产损失为500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检察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赔偿损失并获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高空抛物罪。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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