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判决明确,违法停车行为即使未与事故车辆发生直接碰撞,若其制造安全隐患、影响正常通行视线,并间接导致损害后果,相关责任人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四名违法停放车辆的车主被认定对事故负有部分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主本人需共同赔偿超过86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对“无接触即无责任”的常见误解作出了司法层面的澄清。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曾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乘其妻子李某出行。车辆行至某路口时,因路边多辆违停车辆严重遮挡视线,一只犬只突然窜出道路。曾某为紧急避让导致车辆失控,李某摔落后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涉及多方过错:曾某无证驾驶、违规载人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同时,相关车辆在路口的违法停车行为客观存在。由于无法寻获涉事犬只的饲养人,事故的具体成因未能完全厘清。
事后,死者李某的家属将四名违停车主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百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均辩称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未与事故车辆发生任何物理接触,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指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以是否发生直接接触为唯一前提,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划分了事故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曾某无证驾驶、违规操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李某本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而四名违停车主因其共同实施的违法停车行为,制造了危险的道路通行环境,被判定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经核算,相关损失总额为115万余元,首先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其中两名未投保“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的车主,需另行承担对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