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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光致使对面自行车撞车身亡 家属索赔160万元!法院判了

2026-04-16 16:26 · 稿源: 快科技

4月16日,一起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案件引发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对事故中未发生直接碰撞的涉事方责任作出了划分。

案件发生于2025年6月某日晚。张某酒后骑行自行车,在与对向王某驾驶的轿车会车过程中,撞上李某违规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尾部。事故导致张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行车亦受损。

经司法鉴定,张某的自行车与王某的轿车并未发生物理接触。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某因醉酒骑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因车辆未登记且违规停放、王某因会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共同承担另外的同等责任。李某曾申请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

据了解,王某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李某的三轮汽车未购买任何保险。事后,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赔偿医疗、丧葬等各项损失共计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进一步划分王某与李某的具体赔偿责任时,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双方过错指出,王某在夜间会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致使张某瞬间视觉受阻、无法看清路况,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的违规停车行为虽存在过错,但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因。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二人需依法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明,在法律层面,交通事故的构成并不以车辆是否发生直接接触为前提。只要当事方在道路上的过错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即可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此类“无接触”事故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通常涉及违规变道、滥用远光灯、违章停车等情形。

法官同时强调,事故中未发生接触,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并非法院判定赔偿比例的唯一标准。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各方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弱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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