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讯 员工下班后在家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时突发疾病身亡,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近日,一起经过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为此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判断。
2023年3月,李某入职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职务。同年4月17日下午5点至晚间8点25分,他在住所内持续通过微信与客户、同事沟通,处理包括商品上架在内的本职销售工作。这一工作过程得到了公司多名员工的证实。
当晚,李某不幸猝死。辖区派出所接警后现场勘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根据法医结合尸表特征、体温及尸斑情况作出的专业判断,其死亡时间介于当日19时至22时之间。
事后,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作出了视同工伤的认定。公司对此不服,先后向法院起诉该区人社局及区政府。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进入再审程序。
法院审理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在家中使用微信处理工作期间猝死,是否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
经法院查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死亡当日持续处理工作事务,其居家办公行为属于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其死亡时间与持续工作时段高度吻合,出警记录与法医鉴定结论均具法律效力。
法院在裁判文中阐述,相关法律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时的权益。对“工作岗位”的认定,应侧重于职工实际履行职务的实质内容,而不应机械地局限于用人单位明确指定的地点或固定的办公场所。
李某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在家中处理业务,其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特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将李某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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