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民周女士因在地铁站内摔倒受伤,向地铁运营公司提出索赔,相关诉讼请求近日已被法院依法驳回。
事件发生于2025年8月北京雨季期间。当时气象部门已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地铁公司为防汛需要,在站内直梯入口处设置了挡水板。周女士在乘坐直梯时,右脚不慎绊到挡水板而摔倒,导致左腓骨远端骨折。其后,周女士以地铁公司未设置明显警示、未安排人员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地铁公司方面在庭审中回应称,设置挡水板是应对汛情的合法合理措施,公司已在现场铺设防滑垫、设立警示标志,履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查,事发时正值暴雨预警生效期间。监控录像显示,挡水板本身带有警示条纹和文字标识,旁边亦放置了黄色警示牌,周边通道畅通,未堆放杂物。此外,周女士本人承认当时行走较快,未注意到脚下挡水板,而事发时段内其他多名乘客均注意到了该设施。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为防范汛情设置挡水板,属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合法必要行为,且已通过视觉标识等方式尽到了合理的警示义务。周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出行,自身负有谨慎观察、确保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受伤直接原因系自身未留意现场环境所致,与地铁公司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借此提醒公众,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并非必然意味着管理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理性主张权利,不能忽视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也不应将自身过错转嫁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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