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电,春节期间亲友相聚,饮酒助兴的情形较为常见。然而,若同席者饮酒后发生意外,其余参与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类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
据了解,2025年2月春节期间,龙某在友人朱某某的陪同下,前往杨某某家中拜年并参加家庭聚餐。席间,主人杨某某询问在座人员是否饮酒,龙某与另一聚餐者杨某德表示可以少量饮用。随后,杨某某为龙某斟了约一两散装白酒,为杨某德斟了约二两,同桌其余人员均未饮酒,席间亦无人劝酒。
餐后,龙某、杨某某、杨某德及熊某某四人一同打牌娱乐。牌局结束后,龙某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当晚21时左右,龙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干梗死合并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年仅53岁。
事后,龙某家属认为聚餐参与人员未能尽到劝阻饮酒及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当晚所有聚餐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酒量及健康状况应有清醒认知,也应当预见饮酒后可能引发的风险,但其仍选择饮酒并酒后驾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友人朱某某作为邀请龙某参与聚餐和娱乐活动的陪同者,未对龙某饮酒行为进行必要提醒与劝阻,存在一定过失,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聚餐组织者杨某某在龙某饮酒后,未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安排安全护送,同样存在轻微过失,亦应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共同饮酒者杨某德虽席间饮酒,但无劝酒行为,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其他未饮酒亦未劝酒的聚餐人员,同样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某、杨某某分别向龙某家属补偿经济损失2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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