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安徽某企业在年会活动中安排歌手现场演唱歌曲,但该企业及表演者均未事先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相应使用报酬。
此后,相关著作权人将涉事企业及演唱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指出,年会虽未直接售票,但通过线上直播吸引了超过400万人次观看,客观上对企业形成了宣传推广效果,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涉事企业与表演者未取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
法院结合侵权行为性质、作品及表演者知名度等因素,最终判决企业及表演者共同向著作权人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随着国内音乐演出市场持续活跃,各类商业演出中歌曲版权的合法使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演出组织者及表演者需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演出他人作品前必须获得授权并履行付酬义务,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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