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一则由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该案涉及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为类似情形提供了司法参照。
案件源于2025年2月6日,当事人王某在参加杨某家满月宴饮酒后,又前往花某家中与花某、宋某、杨某某三人一同饮酒。据查明,饮酒过程中未出现劝酒、逼酒等行为。
当晚,王某在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独自驾车离开,于21时许发生单车侧翻事故,坠入弥茨河沟,导致其本人身亡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且处于醉酒状态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王某家属将共同饮酒的花某、宋某、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43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中发现,王某离开时花某曾口头劝阻其勿酒后驾车,并在王某离开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本人及其家属,还曾与宋某一同外出寻找,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作为共同饮酒人,三被告对醉酒后的王某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其家属的义务。虽已进行劝阻,但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制止其驾车,因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较轻、且事后积极联系寻找,而王某本人违法驾车、过错显著,一审法院判决花某、宋某、杨某某各赔偿2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该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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