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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裁定玖富与出借人非民间借贷关系 驳回出借人法诉平台申请

2025-12-12 17:52 · 稿源: 站长之家用户

从法律层面而言,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实际借取款项并承诺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主体。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民间借贷类案件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是否真实成立。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实际借贷关系,方可主张相应债权。近日,甘肃高院对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玖富数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裁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并据此依法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诉讼案由:

——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最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此类案件已不少见。依法合规经营的平台,其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并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应首先明确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向逾期借款的实际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积极践行,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源上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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