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讯,据媒体报道,上海一家公司作出规定,若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便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则视为旷工一天;若连续旷工3日或者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在2020年9月期间,吴某出现了多次迟到、早退以及擅自离岗的情况,之后公司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吴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旷工的实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然而公司制度把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推断为旷工半日或一日,这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实际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益。
依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吴某在2020年9月的缺勤时间,客观上并未达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把其部分迟到、早退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算出其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六天,所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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