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这样一例网贷诉讼案例,甘肃省高档人民法院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上述协议均约定了玖富公司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非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平台作为撮合方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据此,法院对出借人诉玖富普惠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玖富与借款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相关诉讼案由:
——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比较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比较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在P2P网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中,平台并非债权债务主体,也就不承担还债责任。出借人要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才是仅有的回款途径。在具体操作中,出借人可以呼吁法院如玖富普惠属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申请批量诉讼,集中管辖,才能真正有效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回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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