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3日 消息:今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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